2012年10月26日星期五

如何清算前朝?

有相当一部分人坚持在未来建立新中国的时候,要清算前朝官员。既然新中国做一个民主国家,要宪政,要依法治国,那么清算时便需要有法律依据。另一方面,如果在旧社会政权覆灭后,新中国建立前来清算,没有法律依据,不免人人自危,有重新进入极权暴政之可能。又,我倾向于认为法律不应具有前溯性,即在一项法律生效前的行为不应被该法制裁。

所以,我想出的一个方法是,新中国成立后,宪法规定法律不得向前追溯,但国会可决定是否接纳前朝某些法律条款,被接纳的法律条款继续有效。意思是,这条法律,既是前朝的法律又是当朝的法律,在前朝的违法事项在当朝也可追究。例如官员受贿行贿、食品安全中的渎职行为、选举舞弊、尸检中的作假、监狱中的非人道待遇等,都可以追究。

没有评论: